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军工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置影响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或者从事影响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试验设施电磁环境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依法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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