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或者擅自开发利用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地下空间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渔业渔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对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依法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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