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重要军工设施周边社会环境情况,发现可能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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