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