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可以公告施行。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应当随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