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可以公告施行。
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应当随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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