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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