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因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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