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
禁止开发利用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地下空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