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是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为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提供人员、资金、物资、技术保障,不断提高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