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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