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