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