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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