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