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