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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