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