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