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