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