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