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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