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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