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