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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