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通过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