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九条
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九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