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金融机构被撤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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