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1-11-23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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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 第三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应当依法为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保守秘密。 第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与撤销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五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第六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 撤销决定自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之日起生效。 撤销决定应当在报纸上公告... 第七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七条 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证,其高级管理...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八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八条 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 第九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全部印章、账簿、单证、票据、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条 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将清算事务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办理。 托管机构不承担被撤销的金融...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三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撤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和发生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审查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六条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 (二)未知债权人的...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七条 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八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下列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 (一)清算开始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其股东的出资...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九条 清算组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时,应当依法评估其财产的实际价值;财产有损失的,应当核实损失数额。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二十条 清算组可以依法变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有效资产;拍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效资产的,应当按照具有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应当包括债权人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终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即行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及有关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应当在注销登记后由中国人民...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徇私舞...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对该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妨害清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撤销决定生效后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在清算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产损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托管机构不履行托管职责,造成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