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托管机构不履行托管职责,造成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