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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