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在清算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产损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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