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撤销决定生效后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