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对该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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