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可以决定小额储蓄存款人可以不申报债权,由清算组根据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对储蓄存款予以确认和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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