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将清算事务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办理。
托管机构不承担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债务,不垫付资金,不负责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人员安置。托管费用列入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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