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条 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出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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