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和发生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审查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