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七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七条 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证,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必须立即停止行使职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