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六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撤销决定自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之日起生效。撤销决定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张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