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与撤销有关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