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终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即行解散,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