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及有关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应当在注销登记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负责保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