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