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