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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