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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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