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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