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