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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