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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