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