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